By 发布于:08/08/2025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最近发布的有关流动性质押的指南引发了机构投资者的谨慎乐观情绪,同时也暴露出尚未解决的监管和法律不确定性。

5 年 2025 月 1933 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司财务部发表声明澄清,某些流动性质押行为(特别是服务提供商纯粹扮演行政或行政角色并发行一对一支持的收据代币的行为)不构成《1934 年证券法》或《XNUMX 年交易法》规定的证券发行。

然而,该声明明确不具约束力,仅代表该部门工作人员的观点,而非委员会本身的官方立场。因此,该声明仍有待进一步解读,并可能面临法律挑战。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卡罗琳·克伦肖公开批评了该指南,称其“含糊不清,缺乏清晰度”,并警告说,即使与狭义的标准有微小偏差,也可能引发不同的监管待遇。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幕僚长阿曼达·菲舍尔(Amanda Fischer)对此表示进一步怀疑,她将流动性质押与导致 2008 年金融危机期间系统不稳定的再抵押行为进行了类比。

除了证券法之外,围绕税收的关键问题仍悬而未决。最紧迫的问题之一是,质押奖励应在收到时征税还是在处置时征税。这种不确定性使散户和机构参与者(包括ETF发行人)的合规性变得复杂。

此外,委托人信托税规则的现状持续阻碍着质押策略融入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在这些问题得到解决之前,基于质押的金融产品向主流投资工具的扩展可能仍将受到限制。

尽管存在这些复杂性,但工作人员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机构投资者采用流动性质押的步伐迈出了稳健的一步。然而,这也凸显了在证券分类、税收政策和基金结构方面迫切需要全面清晰的监管。